绪论
契丹王朝在建国之后百余年中,先后建立了东京、上京、南京、中京、西京五个京城。以往人们普遍认为,辽朝在地方上系以五京为中心,将全国划分为五个一级行政区——五京道,五京留守分别是一道的最高军政长官。不过新近的研究表明,作为行政区的五京道很可能是不存在的。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五京在地方上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仅仅是区域中心城市?还是各自地区的首府?抑或是该地区的军事或财政中心?
无论是怎样的结果,可以肯定的是,五京是我们理解辽朝地方统治制度的关键所在。在笔者看来,辽朝正是以五京为据点,统治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民族,这在汉人以及渤海人聚居的南京、西京、东京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但辽朝“因俗而治”“随宜设官”的地方统治特色,使得五京的机构、职官及其职能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地方高层政区的架构上,则是诸制杂糅,在层级上也显得较为混乱,并没有像中原王朝那样较为齐整的行政区划。
因此,本书所谓的“五京体制”,主要是指富有辽朝特色的这样一种地方统治制度,在研究范围上将涵盖整个《辽史·地理志》中的五京“道”。笔者拟重点探讨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辽朝究竟是如何统治地方的,是否存在以五京为中心的“道”级政区,辽朝的高层政区究竟是一种什么状态,前后期是否存在统治策略上的变化;二是关于辽朝的“都城”问题,这牵涉五京的由来、变化以及五京之间的地位,以及辽朝的政治中心究竟是在京城,还是在捺钵(或行朝)。[1]从这两个层面来说,辽朝的五京体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五京并不是五个孤立的京城,而是与辽朝的政治体制息息相关的五京,既牵涉辽朝的中央举措,也牵涉地方层面的组织架构。在博士论文预答辩期间,邓小南老师曾问及“体制”是什么意思,五京体制代表着什么?实际上,当初以“五京体制”命名并没有多少深思熟虑,只是感觉“五京体制研究”要比“五京诸问题研究”更系统一些。十数年来,这个问题如影随形,时时萦绕脑中。随着学界研究的不断深入,愈发觉得归纳、发掘出整齐划一的辽朝高层政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或许,辽朝的统治者从来就没有从全局、从整个国家的层面去统一规划地方的统治模式,一切都显得那么的随意、率性。但是,我们又可以确切感受到辽朝的五京明显不同于其他朝代的诸京,五京与州县之间似乎有一根无形的线牵连着。诸京在行政上、军事上未必统辖所有的州县,但诸京无疑是守护地方的重镇,是控驭一方的中心或重心。契丹人更为关注的是统治的实际效果,而不是齐整、分明的科层架构。时至今日,我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词汇来统摄全书的内容,姑且仍以“五京体制”为名,盖以“五京”为纲领,尝试探寻辽朝地方统治的模式及其演变的趋势。
自2007年完成博士学位论文,至今已延宕十五年,学界已有很多新的观点、新的史料,在地方行政、藩镇体制、节镇体制、五京政务、部族军事等方面皆已出版很好的研究成果,[2]很多问题也就此解决。本书在采取诸家之说的基础上,尽量弥缝旧说、再立新说。由于书稿撰写时间跨度较长,在叙述时容有疏漏不周之处,祈请学界同仁海涵。
一 学术史回顾
五京体制研究牵涉辽朝地方行政制度的诸多方面。辽朝一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因其具有鲜明的特色,向来是学界关注较多的问题,然而因为史料过于匮乏,许多问题都存在争议。在开始研究之前,有必要将学界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做一番简要的梳理。[3]以下分四个部分加以讨论。
(一)五京道制度
学界对于辽代地方行政制度的认识向来模糊不清,很难达成什么共识,但关于五京道制度似乎是一个例外。长期以来,人们基本上接受的是《辽史·地理志》的概念:即五京道是辽代的一级地方行政区,五京为各自区域内的行政中心,作为地方长官的五京留守统领一道的军政大权。例如谭其骧先生认为辽朝“地方行政区划,道以下一般为府州军城与县(城)两级”[4],谭先生所编:《中国历史地图集》辽代部分即以五京道为一级政区分别绘图;[5]《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一书谓“1044年,当云州(今大同)升为西京时,地方行政管理体系通过以五京为中心的道而告完成”[6]。
然而,近20余年来这个常识开始受到挑战,一些学者撰文对《辽史》记载的五京道制度提出了质疑,而另一些学者则坚称辽朝确实存在五京道。辽朝“五京道”的存否就此成为辽史研究中又一个悬而不决的问题。
有些学者对五京道的行政长官提出疑问,认为诸京留守并非五京道的行政长官。周振鹤先生认为,辽朝虽然存在五京道,但其形式比较特殊,道为一级行政区,却并未设置明确的一级地方政府,也没有明确的道一级的行政长官。[7]显然,他并不认为诸京留守是五京道的行政长官,但对这个问题却没有表示更明确的意见。台湾地区学者杨树藩先生根据《辽史·百官志》关于三京宰相府的一条记载,推测辽代五京各有一宰相府,为五京道的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为左、右相和左、右平章事;宰相府下设留守司、总管府、警巡院等机构,分别掌管一道的民事、军事、治安、财政等。[8]该文观点虽然新颖,然而其立论的依据显得过于单薄,未能得到学界认同。
另有一些学者则主张辽朝根本不存在道一级的行政区划,甚至认为五京道纯属子虚乌有。清人吴廷燮在《辽方镇年表》中已隐约表达出辽朝并不存在五京道的想法,他指出辽代某些节镇与诸京留守府实为平级,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这无异于否认了五京道为辽朝一级地方行政区的传统观点。[9]20世纪80年代,李逸友先生首先明确提出辽朝不存在统一的“京道”体制。他认为在汉人聚居的燕云地区,确实存在着管理国家州县的“京道”,但在上京、中京和东京地区,因大多是私属性质的头下军州与隶宫州县,并不隶属于京道,《辽史·地理志》把这些州县列入上京、中京、东京道,“只是表明这些政权机构和城郭所在的区域,并无‘道’一级政权”[10]。李文虽然不同意五京道为全国范围内的一级地方行政区的传统观点,但并未全盘否定辽朝存在京道一级的政区。
此后彻底否定五京道存在的,是张修桂、赖青寿先生的《〈辽史·地理志〉平议》一文。在张、赖两位先生看来,所谓的五京道实际上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非辽朝的一级地方行政区;五京府在地方上的实际地位与节度、观察等方州及节度使部族相埒;《辽史·地理志》之所以要采取五京道的编排方式,乃是援引两《唐书》《五代史》的惯例,以“京道”为总纲,罗列州县,这样做只是出于谋篇布局的需要而已。[11]不过,由于该文并非专门讨论辽朝的五京道制度,所以这一看法并未引起辽史学界的重视。
此后,关树东先生撰文专门讨论了辽朝地方行政制度中的“京道”问题,从而引起学界较为广泛的关注。关文力主辽朝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五京道,《辽史·地理志》所记载的五京道乃是出自元代史官之手,并不能反映辽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辽朝文献及石刻资料中没有依京划道统辖州县的记载;辽朝只有八个财赋路,除此之外没有路一级的行政区;辽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沿袭唐末五代制度,实行府、节镇州——防御、观察、刺史州——县三级制度,“辽代的府、节镇州始终是真正的高层政区”[12]。陈俊达、杨军两位先生则从行政、军事、财政等方面论证辽代实行的是中央——节镇——州——县的管理体制,节镇为辽代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划,认为这是唐五代节镇体制与辽代地方分权政治相互结合的产物。[13]上述观点的提出,使传统的五京道制度的说法受到了动摇。
关树东先生的说法促使学界更为深入地探讨辽代地方统治的权力结构。傅林祥先生认为辽朝确实没有“五京道”这一地方行政区划,不过五京留守司是中央机构,拥有管辖地方州县的权力,这与元代的中书省辖区、明代的南北直隶区有相似之处。同时傅先生又认为辽朝的州县属南枢密院管辖,分为“节度使辖区——州——县”虚三级制和“府——州——县”三级制以及“府——县”“州——县”二级制。[14]余蔚先生认为“辽之五京,除了作为首都、陪都之外,同时也是地区中心”,辽朝的财赋“路”、军事“路”虽然实际存在,但是道也不是虚指。辽朝“五京道是实际的存在,有其实际的功能”。“‘道’与‘路’在称法上并无截然区别,‘道’是作为财政区划‘路’的前身。”“辽有三个高层区划体系,财政‘路’、军事‘路’与民政‘道’,‘道’的功能最为多样,但最关‘行政’之事,然而不能覆盖全境。而财政、军事两种路,又非正式的行政区划。”[15]李锡厚先生亦撰文重申五京是各自所在地区的行政中心,五京道是真实存在的,由诸京宰相府及各职能部门统辖诸道。[16]何天明先生则认为辽朝行政区分为五京,监察区(准政区)分为五道,“道”是为“特殊政治目的”而设。[17]张韬先生通过梳理文献、石刻中的相关记载,认为辽代先后建有东京、上京、南京、中京、西京五个道级行政区划。[18]
以上的种种认知,无疑提醒我们,辽代地方的统治结构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辽朝的高层政区仍是一个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二)地方财政、军事机构
关于辽朝地方财政机构和军事机构,学界也存在着诸多意见分歧。
王民信先生曾撰文考察辽朝南面财赋官制度,他对《辽史·百官志》“南面财赋官”的记载进行了逐一梳理,认为辽朝地方上存在五京诸使司,即燕京(南京)三司使司、西京转运使司、中京度支使司、上京盐铁使司、东京户部使司,分别掌理五京道的财政;在京道之下的一些州则设有“钱帛司”“转运司”等财赋机构。[19]
向南、杨若薇也认为辽朝五京道分别有一个掌管财政的使司,“为各道汉人的最高财政机构”。五京计司之外,还有长春、辽西、平州三路钱帛司。另外,辽朝还仿效唐宋制度,在奉圣州、蔚州、应州、朔州、保州、南京等地设立了一系列转运使司。由于作者认定辽代存在“五京道”,所以在承认“长春、辽西、平州三路地位至为重要,已不同于五京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同时,仍主张五京计司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财政机构。最终得出了一个模棱两可的结论,即“辽朝的五京计司、转运使司、钱帛司分别掌管一道、一路的汉人经济”,仿佛辽朝存在“道”“路”两种财政区。[20]
关树东先生否认五京道的存在,认为辽朝只有一种路制,即财赋路,辽朝先后建立了八个财赋路,即五京五计司,外加长春、辽西、平州三路钱帛司。同时指出这种路制“与宋代有所不同,如果说宋代的路堪称诸监司并立的复式政区的话,辽代的路尚难构成一级政区,它始终只是一个财务督理区”[21]。将长春、辽西、平州三路钱帛司与五京五计司视为平行的财赋路,是关文首先提出来的。
辽朝地方军事机构的状况也是辽史学界很关注的一个问题。林荣贵先生在探讨辽朝北疆的统治方式时,非常强调辽朝“京道”体制的军事职能。他指出,在辽朝中期以后,领大元帅衔者往往兼任诸京留守之职,留守既是本道的行政长官,也是本道的军事长官。[22]杨树藩先生则认为辽五京道并没有明确的路一级的军事机构,如各节度州的军事即直属中央,而非隶属五京。[23]
辽朝的西部、北部边疆地区还有两个重要的军事机构,即西北路招讨司和西南面招讨司。陈得芝先生对西北路招讨司的设置、职掌、治所及其属部和辖境进行了探讨。他认为,西北路招讨司是辽代管辖西北边疆地区的最高军政机构,其治所在镇州,西北路辖境大致是东起克鲁伦河,西至额尔齐斯河,北至色楞格河下游,南抵沙漠与西南路辖境相接。[24]日本学者长泽和俊则对辽朝经略西北边疆的过程作了详细探讨,认为西北路招讨司的建立加强了辽朝对漠北地区的控制,保障了辽朝与西域之间贸易的畅通。[25]
王颋先生最早对西南面招讨司进行了初步研究。他认为辽朝的招讨司是为了经略边疆地区而建立的一种军政合一的机构。西南面招讨司除了辖有若干州县之外,还统有乙室、涅剌、迭剌迭达、品达鲁虢、乌古涅剌五个部族。[26]何天明先生指出,辽朝的招讨司“实际上是在行政区之上又加了一层军事、行政的控制体系”。西南面招讨司对外防御西夏、北宋,对内镇抚境内诸部族。其治所应在丰州,其辖境西南与夏国接壤,北邻西北路招讨司,东北至“黑山,在今大兴安岭南侧”[27]。樊文礼先生则认为黑山并不在大兴安岭南侧,而应在今包头市北部一带,所以西南面招讨司的东北辖境并未达到大兴安岭南部。[28]
(三)州县制度
在辽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中,州县制度可以说是独具特色的。日本学者田村实造、岛田正郎先生将辽朝的州县划分为四种类型,即隶宫州县、头下州、奉陵州、南枢密院所属州县。隶宫州县属诸斡鲁朵所有,头下州的主人是头下领主,奉陵州亦归属诸帝斡鲁朵,这三类州县均具有私属性质,只有南枢密院所属州县才归国家所有。同时他们还一致认为,前三类州县在辽朝中后期有向国家州县过渡的趋势。[29]不过,从隶属关系来说,奉陵州实际上也可归属于隶宫州县,似乎没有必要将它单独列为一类。
关于隶宫州县,学界一般认为它具有皇帝私城的性质。[30]但李锡厚先生对斡鲁朵有自己独特的理解,他认为斡鲁朵并不等同于宫卫,而仅仅是宫卫的一部分,因此隶宫州县隶属于斡鲁朵的说法是不对的。不过,他仍然赞同隶宫州县具有皇帝私城的性质。[31]杨若薇则认为隶宫州县并非皇帝的私领地,隶宫州县民户也不是皇帝的部曲,除了需要负担斡鲁朵的徭役之外,隶宫州县与国家州县并无本质上的差异。[32]日本学者高井康典行先生认为,隶宫州县在辽朝前期隶属于斡鲁朵,圣宗朝以后则由斡鲁朵和枢密院双重管辖。[33]这种说法显然是为了牵合上述两种不同观点的矛盾之处,但恐怕还需要提供更明确的史料支持才能令人信服。林鹄先生则认为“隶宫州县及提辖司户共同构成了斡鲁朵中的汉人渤海宫分户,由诸宫分汉儿渤海都部署管辖”[34]。
关于头下军州,按照学界一般的理解,认为它是王公大臣的私城,头下户是头下领主的部曲,头下主对头下拥有世袭的特权。[35]李锡厚先生则对头下军州提出了新的定义,他认为凡是由俘户建立的州县都应视为头下军州,“头下军州”的出现,表明辽朝已将头下纳入国家行政体制之中,于是头下军州便成为五京管辖下的一级行政单位。[36]刘浦江先生综合利用传世文献和石刻资料等,对头下制和头下军州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内容涉及头下制的渊源,头下的形态和性质,辽朝头下军州的起源及其演变过程,以及头下军州制度层面的诸问题。[37]
对于辽代五京州县的官僚体系,辽史及历史地理学者也做过一些初步的探索。周振鹤先生认为,辽朝南面方州官制度是在因袭唐制的基础上加以改造而成的,辽代的节度州可以统辖观察以下各类州,形成以州统州的新制度,此系辽代特有的形态。[38]林荣贵先生主要依据房山石经题记来研究辽朝南面方州官,指出燕云汉地逐渐吸收了宋朝的知州、通判制度。[39]陈俊达先生对辽代节镇体制的渊源、发展历程、类型、职能、官员僚佐、运作模式做了充分的研究。[40]
(四)部族制度
辽朝是一个二元制国家,既有属于汉制的五京州县,也有属于契丹制度的诸部族,因此广义的地方行政制度理论上应该涵盖部族制度。部族制度历来是辽史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津田左右吉先生在研究辽代的二元政治时,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契丹建国之后,对传统的部族组织加以改造,津田氏指出,辽朝改造部族的根本目的是要把过去以血缘或地缘组织为基础的氏族集团转变为帝国体制下的行政组织和军事组织,这些部族分别隶属于南北宰相府,各部首长由国家委任。[41]岛田正郎先生则对太祖时期的二十部和圣宗时期的三十四部分别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对诸部族的行政、军事机构及基层组织作了有益的探讨。[42]
《辽史·营卫志》曾将辽代的部族制度概括为“族而部”“部而族”“部而不族”“族而不部”四种类型,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津田左右吉认为,在这四种部族类型中,只有“部而不族”者符合辽朝部族的实际情况,其他三者均名不副实。[43]按张正明先生的理解,所谓“族而部”,是指以一个氏族为基础组成一个或几个部落;“部而族”则是指一个部落包含着若干氏族;“部而不族”是指部落内部已经没有明显的氏族界限了;“族而不部”是指保持着氏族或家族组织的从部落中分化出来的显贵家族。[44]刘浦江先生根据他对辽代部族制度的了解,将辽朝的部族组织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部落,包括太祖二十部和圣宗三十四部,即相对于宫帐而言的狭义的部族,在契丹建国后,部落是作为中央集权下的国家行政组织而存在的,部落首长节度使是由国家任命的官员;第二种是宫帐,包括诸斡鲁朵(十二宫一府)、遥辇九帐、横帐三父房、国舅五房,宫帐与部落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是由世袭首长统领的氏族组织,这些氏族首长的身份是头下世袭领主;第三种是部族,特指那些虽以部落的形式存在,但其中包含有若干帐族的部族组织,包括五院部、六院部及奚王府等。[45]林鹄先生则认为部为行政组织,族为血缘组织。[46]余蔚先生探讨了斡鲁朵下属的石烈、抹里、瓦里、闸撒等部落基层组织,认为石烈、抹里管理正户与部分蕃汉转户,瓦里管理另外大部分转户,而闸撒则管理著帐户。[47]张宏利先生对辽代部族制度及发展情况作了详尽的探讨,内容涉及部族居住地、镇戍地,部族行政及军事管理机构、职官,部族与州县、行宫关系。[48]武文君女史则从军事角度对辽朝部族军的征发与分配、管理机构与职官以及部族军的镇戍、行军等方面作了精彩的论述。[49]
二 选题意义与研究思路
(一)本书的选题意义
由于史料极度匮乏,今天的历史学家对辽朝一代历史所知甚少,尤其是地方行政制度更是如此。如上所述,目前学界就连辽朝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面貌都还弄不清楚,这对其他断代史来说也许是无法想象的。比如辽朝究竟是否存在“五京道”体制,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按照《辽史·地理志》的说法,五京道是辽朝的一级地方行政区,但近年来就有不止一位学者对这个常识问题提出挑战,有人认为辽朝并没有统一的“京道”体制,还有学者甚至完全否定五京道的存在。如果辽朝确实不存在道(路)一级的政区,[50]那么我们对于辽朝五京体制的传统认识就必须推翻重来。但仔细推敲起来,上述看法虽然有其合理的成分,同时也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可以肯定的是,这些观点还远远不是定论,这就值得我们去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如果辽朝没有道(路)一级的行政区,那究竟有没有路级的财政区呢?已有的研究成果对此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但问题在于,不管是王民信、向南、杨若薇等人主张的五京计司说,还是关树东主张的八个财赋路之说,都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辽朝的财政区并不是同时建立的,五京计司或八个财赋路都是从辽朝初年至辽朝中后期陆续建立起来的。因此所谓的五京计司或八个财赋路都只能反映辽朝后期的情况,对辽朝的财政区显然还需要进行更加全面的动态考察。另外,相对于财政区来说,其实在辽朝更值得关注的是军事区。辽朝究竟是否存在统一的路级军事区?迄今为止似乎还很少有人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认真的思考。这些问题可以说都是辽朝五京体制研究的基本要素。
与五京体制有关的还有辽朝的都城制度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个问题在辽史学界和历史地理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分歧的焦点是辽朝后期是否由上京迁都于中京,历史地理学家多主张迁都说,而辽史研究者则多持否定态度。这其实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史或历史地理的问题,它关系到应该如何认识辽朝的国家特性的问题。历史学家一般习惯于用看待中原汉式王朝的眼光去看待北方民族王朝,一个国家政权必定要有一国之都,这是我们的一个常识,但用这种固定思维去理解契丹王朝,恐怕不一定合适。要想解决这个问题,还必须对五京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辽朝二元政治下的都城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辽朝的二元政治,在中央主要表现为北、南面官僚系统的双轨制,在地方主要表现为州县制度和部族制度的并存。因本书以五京代表的州县制度为中心,故不涉及部族制度。
在中国历代王朝中,辽朝是一个极富特色的北方民族王朝,而它的这些最具特色的东西许多都与地方行政制度有关,本书的研究或许能够在这些方面丰富已有的研究成果,加深我们对辽朝国家特性的理解,这就是本书的选题意义及学术价值所在。
(二)本书的研究思路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打算对辽朝地方行政制度进行面面俱到的研究。按照笔者的设想,本书将以五京为中心去探讨辽朝统治和治理地方的方式,贯穿全书的主要有三个基本线索,一是关注五京体制下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总体结构,二是关注辽朝的政治中心——捺钵与“都城”,三是关注辽朝最具特色的地方统治政策。
说到地方行政制度的总体结构,辽朝是否存在“五京道”体制?这是本书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传统观点囿于《辽史·地理志》的记载,将五京道理解为辽朝的一级地方行政区,现在看来确实是有问题的。元人所修《辽史》,主要取材于耶律俨《皇朝实录》、陈大任《辽史》及题名叶隆礼的《契丹国志》三书。据冯家昇先生的研究,耶律俨《皇朝实录》和陈大任《辽史》均包括纪、志、传三个部分,[51]志的部分是否有《地理志》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52]元朝史官所修《地理志》的编排方式究竟是有着原始的依据,还是按照自己判断予以编排,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辽朝地方统治的模式给世人的感觉是模糊不清,无法找到一个整齐划一的制度架构。这一方面是由于史料记载的混乱所致,辽朝修史者恐已有淆乱,复经耶律固、萧永祺、陈大任之手,其间已有失真、篡改之处。及至元人修史,仓促成书,前后体例不一,相互抵牾之处甚夥。《百官志》几乎全为元人构架而成,影响深远而恶劣。[53]如何从文献上厘清《辽史》的记载是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另一方面,辽朝本身在地方制度上并无清晰的规划,其机构、官职的设立随意性较大,对不同区域治理方式也不尽一致。若以我们设定好的“清晰”的目标去推寻一个原本“混沌”的事物,无异于缘木求鱼、南辕北辙。两种因素相叠加,无疑加大了我们探寻辽朝地方统治方式的难度,在这一过程中,多少会令人产生几近绝望的感觉。历史研究原本最忌讳的是依凭感觉,可是辽朝史的研究偏偏就是这样一种状态,很多事情感觉应该是这样,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最终只好作罢。契丹人建立的辽王朝与中原王朝毕竟存在差异,契丹人的思维方式也与中原汉人多有不同,若以某种“成见”去研究其行为,无疑是比较危险的,我们只能尽量以“同情”的角度去解读辽史。本书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不追求整齐划一的模式,不追求所谓的“清晰”的面貌,而是尽量站在契丹统治阶层的角度去解释种种不一、种种混沌乃至在我们看来不可理喻的东西。或许,辽朝地方统治的模式本身就具有模糊性、杂糅性。
具体到《辽史·地理志》的五京道,主要是一个如何理解和解释的问题。将五京道理解为地方政区固然不对,但由此完全否定高层政区的存在恐怕又未免有点矫枉过正了。根据本书对辽朝五京地区所作的分区研究,笔者发现辽朝在部分地区可能存在军事性质的高层区划。其中南京、西京和东京地区的情况比较清楚,南京地区有兵马都总管府,西京、东京地区有兵马都部署司,它们都是该地区的最高军事机构,且长官多由留守兼任。但问题在于,笔者的这一设想在上京和中京地区得不到明确的证据支持,根据现有史料,似乎看不出在上京和中京地区也存在类似的路一级的军事机构。虽然笔者在《辽史》及石刻资料中也找到了有关上京、中京军事机构的零星记载,但由于证据过于单薄,目前仍无法明确判断上京和中京地区是否存在路级的军事机构。鉴于这种情况,本书仅认为辽朝在部分地区存在类似于宋朝那样的复合政区,亦即财赋路与军事路。同时,关于辽朝的政治中心究竟是在捺钵还是在固定的都城,学界也一直存在争议,本书拟从二元政治的角度予以探讨,认为这是辽朝二元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本书的另一个研究思路,就是关注辽朝最具特色的地方统治政策,《辽史·百官志》把它归纳为“因俗而治”,这是我们理解辽朝地方行政制度的一把钥匙。以往学者在谈及“因俗而治”问题时,通常将其理解为“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笔者觉得这样的理解恐怕是过于片面和狭隘了。要知道,“因俗而治”并不仅仅是针对契丹人和汉人而说的,实际上它是辽朝一代总的治国方针和施政策略。在具体实施层面,辽朝初期采取“分国而治”的模式,中后期则转化为“分区而治”的模式。人们认为辽朝存在“道”一级的政区以及“道”级长官似有实无的状态或皆由此而发。早期燕云汉地单独行用“大辽国”国号,后统一国号,对汉人用南面官制、在汉地实行州县制度,对契丹人用北面官制、在契丹旧地实行部族制度。辽朝对渤海人和奚人也有类似的“因俗而治”的统治手段。
太祖灭亡渤海国后,随即建立东丹国,完全用渤海制度来统治渤海遗民。东丹国是一个自治程度很高的半独立国家,不仅有自己的国王,并且东丹王可以拥有“天子冠服”,可以建元、称制。[54]综合辽朝、五代十国、高丽、日本各方面的史料来看,东丹国在政治和外交方面都拥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即使在东丹国被废以后,辽朝仍然在东京地区长期沿用渤海制度,譬如原东丹国中枢机构中台省直到圣宗时仍然存在,直至大延琳叛辽之后,东京地区的渤海因素才渐渐趋于淡化。
奚族的情况与渤海类似。辽朝前期,奚族很像契丹王朝的一个属国,阿保机在征服奚人之后,并没有将其直接纳入契丹的统治之下,而是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仍立奚人依旧为奚王,命契丹监督兵甲”[55],奚人仍旧保留原来的部族组织以及传统领地。可以说,在中京建立之前,辽朝对于奚人的统治方式与东丹国有着颇多相似之处。即便在奚王献出其传统领地,奚王府由原来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属国正式纳入辽朝国家的统治体系之后,奚六部仍由奚王府统领,奚王仍具有统领奚人的实际权力。
正是由于辽朝在各民族地区均实行“因俗而治”的统治政策,因此导致五京地区的制度极不统一,从五京官僚机构的设置来看,其随意性、临时性的特征非常明显,《辽史·百官志》把它归纳为“随宜设官”,亦即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即便是五京和八个财赋路,也是从辽初到辽朝中后期陆续建立起来的,似乎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至于其他各种机构就更是如此了。
在各章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始终将辽朝地方行政制度的上述特色作为一条主线来加以把握,希望通过本书的研究,能够比较深入地理解辽朝历史的特性。
[1] 相关学术史参见肖爱民《辽朝政治中心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8页;戎天佑《辽代政治中心之争的回顾与启示》,《中国史研究动态》2022年第4期,第40—47页。
[2] 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版;[日]高井康典行:《渤海と藩鎮——遼代地方統治の研究》,日本東京:汲古書院2016年版;陈俊达:《辽朝节镇体制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21年版;王旭东:《辽代五京地方政务运行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年版;武文君:《辽代部族军研究》,黄山书社2022年版。
[3] 学术史仅就与本书相关部分作一简要介绍,更为详尽、精彩的学术史可参见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第1—6页。
[4] 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6册《辽北宋时期图组编例》,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
[5] 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6册《宋辽金时期》,图3-4、5、6、8-9、10-11。
[6] [德]傅海波、[英]崔瑞德:《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页;Franke Herbert and Twitchett Denis Crispin,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vol.6:Alien Regimes and Border Stat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117.
[7] 周振鹤:《中国文化通志》第4典《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又见氏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166页。
[8] 杨树藩:《辽金地方政治制度之研究》,《宋史研究集》第11辑,台北宋史研究座谈会编,1979年,第359—414页。
[9] 吴廷燮:《辽方镇年表》,《二十五史补编》,开明书店1937年版,第6册,第8069—8093页。
[10] 李逸友:《辽代城郭营建制度初探》,《辽金史论集》第3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50—51页。
[11] 张修桂、赖青寿:《〈辽史·地理志〉平议》,《历史地理》第15辑,1999年,第317—347页;又见氏著《辽史地理志汇释》,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12] 关树东:《辽朝州县制度中的“道”“路”问题探研》,《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29—143页。
[13] 陈俊达、杨军:《辽代节镇体制研究》,《古代文明》2018年第2期,第67—78页。
[14] 傅林祥:《辽朝州县制度新探》,《历史地理》第2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5—87页。
[15] 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第42—44页。
[16] 此观点首见李锡厚《论辽朝的政治体制》,《历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125页;此后李锡厚在《〈辽史·地理志〉辨误》(《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一文中再次重申、论述这一观点。
[17] 何天明:《辽代五京与道级政区析疑》,《北方文化研究》第6卷,韩国檀国大学北方文化研究所,2015年,第71—75页。
[18] 张韬:《辽代道级行政区划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6年。
[19] 王民信:《辽朝的理财机构——五京诸司使及南面财赋官》,《书目季刊》第10卷第2期,1976年,第91—102页。
[20] 向南、杨若薇:《辽代经济机构试探》,《文史》第17辑,1983年,第107—112页。
[21] 参见关树东《辽朝州县制度中的“道”“路”问题探研》,《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29—143页。
[22] 林荣贵:《辽朝经营与开发北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1—95页。
[23] 参见杨树藩《辽金地方政治制度之研究》,《宋史研究集》第11辑,台北宋史研究座谈会编,1979年,第359—414页。
[24] 陈得芝:《辽代的西北路招讨司》,《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2期,1978年,第7—15页;收入氏著《蒙元史研究丛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8页。
[25] [日]长泽和俊:《辽对西北路的经营》(上、下),陈俊谋译,《民族译丛》1984年第4、5期,第39—45、41—46页。原文刊于《史學雜誌》第66編第8號,第67—83頁。
[26] 王颋:《辽的西南面经营及其与西夏的关系》,《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6期,1982年12月,第83—90页。
[27] 何天明:《辽代西南面招讨司探讨》,《内蒙古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第66—70页;收入氏著《辽代政权机构史稿》,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9—259页
[28] 樊文礼:《辽代的丰州、天德军和西南面招讨司》,《内蒙古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第72—77页。
[29] [日]田村実造:《徙民政策と州縣制の成立》,《中國征服王朝史の研究》(上),日本京都:東洋史研究会,1964年,第286—310頁;[日]島田正郎:《遼代社會史研究》,日本東京:嚴南堂書店,1978年,第213—252頁。
[30] [日]津田左右吉:《遼の制度の二重體系》,《津田左右吉全集》,日本東京:岩波書店1964年版,第12册,第377—378頁;[日]箭内亘:《元朝斡耳朵考》,《蒙古史研究》,日本東京:刀江書店1930年版,第733—735頁;陈述:《头下考》(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八本三分,1939年,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396—397页;[日]田村実造:《徙民政策と州縣制の成立》,《中國征服王朝史の研究》(上),第286—310頁;[日]島田正郎:《遼代社會史研究》,第149—157頁。
[31] 李锡厚:《论辽朝的政治体制》,《历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127—130页;《关于“头下”研究的两个问题》,《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83—87页。
[32] 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修订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33—65页。
[33] [日]高井康典行:《オルド(斡魯朶)と藩鎮》,《東洋史研究》第61卷第2號,2002年9月,第60—86頁;[日]高井康典行:《斡鲁朵与藩镇》,尤李译,载《10—13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90—515页。
[34] 林鹄:《斡鲁朵横帐补说——兼论辽朝部族制度》,《清华元史》第2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收入氏著《南望:辽前期政治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341页。
[35] 费国庆:《辽朝的头下州军》,《曲阜师范学院学报》1963年第1期,第63—72页;陈述:《头下考》(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八本三分,第397—398页。
[36] 李锡厚:《头下与辽金“二税户”》,《文史》第38辑,1994年;收入氏著《临潢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271页。
[37] 刘浦江:《辽朝的头下制度与头下军州》,《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3期;收入氏著《松漠之间——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73—97页。
[38] 参见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166—167页。
[39] 林荣贵:《从房山石经题记看辽朝方州官制的沿革》,《世界宗教研究》1982年第4期,第129—135页;《关于辽朝州县设置的两个问题——兼与北京等地区出土的辽碑文参证》,载北京辽金城垣博物馆编《北京辽金文物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5年版,第379—383页。
[40] 陈俊达:《辽朝节镇体制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21年版。
[41] [日]津田左右吉:《遼の制度の二重體系》,《津田左右吉全集》第12册,第322—332頁。
[42] [日]島田正郎:《遼代社會史研究》,第149—157頁。
[43] [日]津田左右吉:《遼の制度の二重體系》,《津田左右吉全集》第12册,第381—382頁。
[44] 张正明:《契丹史略》,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2—143页。
[45] 刘浦江:《辽朝“横帐”考——兼论契丹部族制度》,《北大史学》第8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
[46] 林鹄:《斡鲁朵横帐补说——兼论辽朝部族制度》,《清华元史》第2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收入氏著《南望:辽前期政治史》,第349—353页。
[47] 余蔚:《辽代斡鲁朵管理体制研究》,《历史研究》2015年第1期,第54—69页。
[48] 张宏利:《辽朝部族制度研究——以行政区划的部族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5年。
[49] 武文君、杨军:《分镇边圉:辽朝部族军驻防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第92—99页;武文君:《辽代部族军研究》,黄山书社2022年版。
[50] 从现有史料来看,“道”或“路”的概念在辽朝似乎是可以相通的,两者经常混用。如《辽史·太宗纪》称“东京路”,《圣宗纪》则称为“东京道”;又如《圣宗纪》中既有“南京路”之称,又有“南京道”的说法。就《辽史》而言,辽朝前期一般是“道”“路”并称,后期则多称“路”。因此本书对于“道”“路”的用法亦不作严格的区分。
[51] 冯家昇:《〈辽史〉源流考》,载冯家昇《辽史证误三种》,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33页;亦载冯家昇《冯家昇论著辑粹》,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18—125页。
[52] 王颋先生即认为耶律俨与陈大任二书均有《地理志》,参见氏著《辽史地理志资料探源》,《大陆杂志》第83卷第6期,1991年12月,第280—286页;氏著《松漠记地——〈辽史〉〈地理志〉资料源流及评价》,《鴐泽抟云——中外关系史地研究》,南方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219页。苗润博:《〈辽史〉探源》,中华书局2020年版,第205—243页。
[53] 参见林鹄《辽史百官志考订》,中华书局2015年版。
[54] 《辽史》卷72《义宗倍传》,中华书局2017年修订本,第5册,第1334页。
[55] 《资治通鉴》卷269,后梁均王贞明二年十二月,《考异》引《虏廷杂记》,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9册,第8809页。